2018年昆明企业劳务费支出的三大税务陷阱

2021-10-11 10:00

2018年昆明企业劳务费支出的三大税务陷阱【恒信财务】

2018年昆明企业劳务费支出的三大税务陷阱【恒信财务】


1、支付劳务费需要发票吗?
《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十九条规定,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,根据合法、有效的凭证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。
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第八条规定,“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、合理的支出,包括成本、费用、税金、损失和其他支出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”
企业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时,如果没有取得发票属于没有取得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在税前扣除。因此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,在支付劳务费时需要取得发票。

2、支付劳务费要代扣**个人所得税吗?
《个人所得税法》第八条:个人所得税是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,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。
《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四条: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**税款。
企业支付劳务报酬,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**申报工作。

2018年昆明企业劳务费支出的三大税务陷阱【恒信财务】

3、代开发票时已经预缴个人所得税怎么处理?
一些企业凭借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入账报销,不再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**,这样合不合理?
税务机关在为临时从事生产、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,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。
如果认定个人提供的劳务不属于“生产经营性质的所得”,税务机关代征的个人所得税,只作为个人所得税的预缴税款,不免除企业代扣**个人所得税的义务。如果个人在代开发票时,税务机关未征收个税,企业不仅需要取得发票还需要代扣**个税。